法規名稱: 海關檔案清理銷燬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手冊」檔案管理柒之規定訂定之。

二、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局檔案之清理、銷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
    用本要點。

三、檔案應於每年十二月清理一次。但有必要時,得隨時報請核准清理。

四、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將已廢止或已逾保存期限而有歷史參考價
    值者,移送海關博物館保存或處理外,應予清理銷燬。
  (一)有關稽徵、查緝、退稅、保稅、人事、總務及其他不屬於上述範
        圍之法令、規章、函電、文稿、退稅標準、報表或資料等,業經
        廢止或已逾「事務管理手冊」檔案管理柒、五十八及五十九所定
        保存期限者。
  (二)非連線申報之進出口報單,已逾進出口放行日期五年;進出口艙
        單、過境貨物艙單、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貨櫃放置艙位配
        置圖、入稅及過境旅客名單、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船員名
        單及船員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郵件清單、各類准單、貨櫃清單
        及運送單,已逾進出口日期二年,並已結案者。但對於旅客入境
        申報單及其所附文件、隨機航員名單,其銷燬期限得縮短為六個
        月。
  (三)連線申報之書面報單及其有關文件正本,應自放行之日起保存二
        年。連線申報之書面艙單文件及各類准單自運輸工具進口之日起
        保存一年。
  (四)沖退稅申請書暨進出口報單副本、證明書,已逾辦結日期五年者
        。
  (五)驗估處調查報告及化驗報告,已逾所屬年份五年者;審核用進口
        報單(影本),已逾所屬年份一年者;進口貨物價格資料卡,已
        逾該貨物國外出口日期二年者。
  (六)根據原始憑證資料及報表直接產生之電腦媒體檔案,其保存期限
        比照本要點該原始憑證及報表之規定時限辦理;間接產生之媒體
        檔案於電腦作業手冊中訂定。
  (七)行政救濟案卷、緝案處理相關紀錄等文件已結案逾五年者,及判
        決書逾十年者。
  (八)各地區關稅局及有關機關因疑似大陸物品送鑑案及相關案件,經
        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結後逾五年者。

五、凡經清理應予銷燬之檔案,悉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出口報單、沖退稅申請書暨報單副本、證明書等除各地區關稅
        局部分,應先報請各該關稅局局長核准後銷燬;總局部分,應先
        報請總局長核准後銷燬外,並應於銷燬前半年公告週知。但旅客
        入境申報單應於銷燬前三個月公告週知。
  (二)一般檔案:
        1.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燬清冊(格式應包括檔號、收發
          文號、主旨摘要、件數等項),送原業務承辦單位審查,凡必
          須延長保存期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報經單位主管核准
          。
        2.經審定銷燬者,屬各地區關稅局部分,報請各該關稅局局長核
          准後實施;總局部分報請總局長核准後實施。
    前項經核准銷燬之檔案,得自行銷燬或交與造紙業溶化為紙漿,並應
    會同政風單位派員監燬。

六、在檔案清理期間,各關稅局副局長(督導考核)得向各單位查察清理
    情形,並提供清理意見。

七、本要點於報奉總局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