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手冊」檔案管理柒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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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局檔案之清理、銷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
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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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應於每年十二月清理一次。但有必要時,得隨時報請核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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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將已廢止或已逾保存期限而有歷史參考價
值者,移送海關博物館保存或處理外,應予清理銷燬。
(一)有關稽徵、查緝、退稅、保稅、人事、總務及其他不屬於上述範
圍之法令、規章、函電、文稿、退稅標準、報表或資料等,業經
廢止或已逾「事務管理手冊」檔案管理柒、五十八及五十九所定
保存期限者。
(二)非連線申報之進出口報單,已逾進出口放行日期五年;進出口艙
單、過境貨物艙單、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貨櫃放置艙位配
置圖、入稅及過境旅客名單、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船員名
單及船員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郵件清單、各類准單、貨櫃清單
及運送單,已逾進出口日期二年,並已結案者。但對於旅客入境
申報單及其所附文件、隨機航員名單,其銷燬期限得縮短為六個
月。
(三)連線申報之書面報單及其有關文件正本,應自放行之日起保存二
年。連線申報之書面艙單文件及各類准單自運輸工具進口之日起
保存一年。
(四)沖退稅申請書暨進出口報單副本、證明書,已逾辦結日期五年者
。
(五)驗估處調查報告及化驗報告,已逾所屬年份五年者;審核用進口
報單(影本),已逾所屬年份一年者;進口貨物價格資料卡,已
逾該貨物國外出口日期二年者。
(六)根據原始憑證資料及報表直接產生之電腦媒體檔案,其保存期限
比照本要點該原始憑證及報表之規定時限辦理;間接產生之媒體
檔案於電腦作業手冊中訂定。
(七)行政救濟案卷、緝案處理相關紀錄等文件已結案逾五年者,及判
決書逾十年者。
(八)各地區關稅局及有關機關因疑似大陸物品送鑑案及相關案件,經
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結後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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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經清理應予銷燬之檔案,悉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出口報單、沖退稅申請書暨報單副本、證明書等除各地區關稅
局部分,應先報請各該關稅局局長核准後銷燬;總局部分,應先
報請總局長核准後銷燬外,並應於銷燬前半年公告週知。但旅客
入境申報單應於銷燬前三個月公告週知。
(二)一般檔案:
1.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銷燬清冊(格式應包括檔號、收發
文號、主旨摘要、件數等項),送原業務承辦單位審查,凡必
須延長保存期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報經單位主管核准
。
2.經審定銷燬者,屬各地區關稅局部分,報請各該關稅局局長核
准後實施;總局部分報請總局長核准後實施。
前項經核准銷燬之檔案,得自行銷燬或交與造紙業溶化為紙漿,並應
會同政風單位派員監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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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檔案清理期間,各關稅局副局長(督導考核)得向各單位查察清理
情形,並提供清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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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於報奉總局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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