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銀行加強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以便利社會大眾取得所需資金,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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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放款,係指銀行對個人一定金額以下之放款,該一定
金額由各銀行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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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辦理小額放款業務,應簡化貸放手續。經銀行徵信結果良好者,
銀行得免徵取擔保品及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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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應訂定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之作業細則,由所屬各營業單位積極配
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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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銀行應按季將當季各月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之戶數及總金額等資料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格式如附表),並由該中心將資料
彙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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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落實各銀行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之執行成效,財政部將每年定期考核
,對辦理績優之銀行,除於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時得核增其家數外,並
對辦理績優人員予以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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