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測驗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資格測驗,其類別如左:
    (一)保險代理人
          1.財產保險代理人
          2.人身保險代理人
    (二)保險經紀人
          1.財產保險經紀人
          2.人身保險經紀人
    (三)公證人
          1.一般保險公證人
          2.海事保險公證人

三、具備左列資格人,得報名參加資格測驗
    (一)年滿二十歲。
    (二)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四、資格測驗科目分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兩類。
    (一)共同科目
          1.保險概論
          2.保險法規(含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及保險
            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
    (二)專業科目
          1.財產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財產保險實務
          2.人身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人壽保險實務(含人壽保險、健
            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3.一般保險公證人:公證與保險實務
          4.海事保險公證人:公證與保險實務

五、資格測驗原則每年舉辦三次,但財政部得依需要及實際情形增減之。

六、財政部得委託其他機構代辦資格測驗之試務工作。

七、各類人員錄取標準,由財政部審酌到考人數多寡及市場需要訂定錄取
    比例,並於測驗後三日內公布之。

八、受託辦理試務工作之機構應於每次資格測驗前二個月公告報名及測驗
    日期,並將報告有關事項刊登於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