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工程保險自留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每一危險單位」之定義
    (一)營造險、安裝險-每一保單為一危險單位,但施工處所或保險
          標的物存放處所遼闊或分散,經核保人員評估並經經理人認定
          可分為一個以上危險單位者,從其認定。
    (二)營建機具險:每一保單為一危險單位,但機具之使用,貯存或
          設置處所遼闊或分散,經核保人評估並經經理人認定可分為一
          個以上危險單位者,從其認定。
    (三)鍋爐險-每座鋼爐或壓力容器為一危險單位,但同一廠區內之
          鍋爐或壓力容器彼此間距離少於一百公尺者,應視為同一危險
          單位。
    (四)機械險-每套設備、每一工作區或每一系統各為一危險單位,
          但有爆炸、離心力撕裂可能之機械設備,與其他標的物間距離
          少於五十公尺者,應視為同一危險單位。
    (五)電子險-每一保單為一危險單位,但含火險者按火險規章劃分
          危險單位,不含火險者應參照機械險辦理。
    加保水災險且標的物設置於一樓或地下室者,每一獨立建築為一危險
    單位。

二、保險金額之計算
    以保單第一條所載保金額為準,但每一次意外事故訂有賠償限額者,
    以該限額為準。

三、再保之安排
    (一)保單所載生效日前,除核定自留額外,應完成必要之再保安排
          。但保單經約定保險人於約定日前不負賠償責任者,以該約定
          日為準。
    (二)保單承保條件(不含自負額及費率)與再保接受條件存有差異
          者,應就其差異另行安排,否則視為未完成再保。
    (三)保單所需自負額若低於再保之安排,其差額應併入自留額計算
          ;如有數種不同差額,應以最高者為準。
    (四)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每一次保險事故不得以無限額方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