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聯合信用卡業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9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銀行辦理聯合信用卡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稱聯合信用卡(以下稱信用卡)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核准參加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稱聯合處理中心)之銀行(包括
    信託投資公司),依本要點規定發行信用卡,供持卡人向特約商店以
    記帳方式消費或至各發卡銀行所指定機構辦理提現、預借現金、迴轉
    信用及相關業務,並由發行信用卡之銀行(以下稱發行銀行)於一定
    期日代為結帳之業務。其未以捐助方式參加聯合處理中心辦理聯合信
    用卡業務者,聯合處理中心得依其業務量收取使用費。

三、聯合處理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地點設立辦事處
    。

四、聯合處理中心辦理左列事項:
  (一)設計、印製信用卡及有關用品。
  (二)遴選特約商店,並辦理簽約及有關事宜。
  (三)訂定特約商店之手續費標準。
  (四)訂定持卡人應具備共同條件及申請程序。
  (五)訂定信用卡業務及與發卡銀行、持卡人、特約商店權利義務關係
        之有關章則。
  (六)選用信用卡業務處理之機具。
  (七)訂定持卡人每次最高消費額。
  (八)訂定持卡人透支額度等級(分為若干等級)之最高限額。
  (九)訂定持卡人違約使用信用卡時之違約金。
  (十)建立持卡人基本檔案資料。
  (十一)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有關章則,應報財政部核准。

五、信用卡分為個人信用卡(以下稱個人戶卡)及法人戶信用卡(以下下
    稱法人戶卡)二種,由聯合處理中心統一製作,逐案核送發行銀行轉
    發。
    法人之分支機構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時得申請附卡,以分支機構名義申
    請時,得申請正卡。本要點所稱法人,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
    而具有權利義務主體資格者而言。

六、聯合處理中心得與國際間之銀行或卡片組織進行合作,經本管理要點
    第二條所訂之銀行發行國際通用之聯合信用卡,並由聯合處理中心代
    理國外信用卡收單及清算業務,國內發卡銀行(含國際卡組織或外商
    銀行)於國內發行之國際通用之聯合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均以(
    新台幣)結算,如該卡片於國外使用,或國外所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內
    使用者,應以外幣結算,其涉及外匯之匯入匯出部分,應依據「管理
    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為之。
    外國卡片組織或外國銀行如擬在我國境內發行國際通用之其有信用功
    之能卡片者,須與聯合處理中心合作或加入聯合處理中心,並經本管
    理要點第二條所訂之銀行,照規定辦理發卡。

七、發卡銀行發行信用卡前,應對申請人辦理信用調查,核定申請人之每
    月消費限額及透支額度後,將申請人之基本資料,送請聯合處理中心
    製發信用卡,並建立持卡人資料檔案。

八、聯合處理中心應定期將消費帳單資料彙送發卡銀行,發卡銀行應於規
    定期限內先行墊款,並定期將消費對帳單,寄送持卡人核對,持卡人
    得選擇在發卡銀行規定之繳款方式內繳款。

九、持卡人違約使用時,除應繳付違約金外,發卡銀行得停止其使用信用
    卡,並按規定程序通知特約商店。

十、發卡銀行辦理聯合信用卡業務,應切實依照規定辦理,並應實施內
    部檢查,如有違規情事,其有關之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