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金融機構之乙種活期存款客戶領取存款時,必須同時繳交當日之取
款存摺,經辦人員方得受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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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其他金融機構(包括其隸屬之分支機構)之乙種
活期存款取款條,并據以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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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乙種活期存款之存摺,均必須交由客戶自行存執,各金融機構不
得代為保管任何金融機構所發之存摺,遇有客戶存入款項未及領取存
摺時,應即日交郵局,以限時掛號寄還,其郵費由客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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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及各級主管人員如有違反上項規定,經查明屬實
者,第一次其主管人員予以警告,經辦人員予以記大過一次,如有再
違,其主管人員,予以記大過一次,經辦人員予以撤職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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