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稅資料建檔管制暨檢核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目標
    為提升稽徵機關各項稅務資料建檔作業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檢核規
    範

二、作業範圍
    1.各項稅務資料收件管制作業
    2.各項稅務資料登錄建檔作業
    3.各項稅務資料核對更檔作業
    4.各項稅務資料建檔考核作業

三、作業項目
  (一)收件管制
        1.收件、點件:
         (1)為確實掌握各項資料件數之管制,稽徵機關業務單位應派管
            理人員負責資料之點交、簽收及作業連繫。
         (2)管理人員收到資料後,應簽具姓名、日期、時間,並於收件
            當日將簽收文件回傳送件單位,資料件數如有不符應即與送
            件單位協調更正。
        2.整理、編冊、裝箱﹝僅繳款書係於登畢後裝箱﹞:
         (1)管理人員於資料點收後移交資料整理人員依相關作業手冊規
            定處理。
         (2)依據資料別/工作代號及箱(冊)號(箱冊依據「各稅財稅
            資訊處理手冊」規定編訂),填妥「資料移送管制表」(如
            附表 1)註明冊數﹝或件數﹞後裝箱。
         (3)資料裝箱完成後應於箱外註明縣市機關、箱、冊號及件數,
            編成批次,並填妥「資料遞送單」(如附表 2)移送登錄。
  (二)登錄建檔:
       (1)登錄作業之管理人員應點驗移送之資料冊數與「資料遞送單」
          所填寫之資料冊數是否相符,如不相符時應立即查明更正。
       (2)經點驗無誤後應登記於「資料收發登記表」上(如附表 3),
          並分發各登錄人員開始登錄作業。
       (3)登錄人員依據管理人員分派之資料名稱及代號,依管理人員講
          解之要領,經由指令(輸入帳號及密碼)將登打格式(畫面)
          自機器內叫出,即可逐一將資料登入。
       (4)登錄程式應做最基本之邏輯檢查(如 IDN、BAN 、發票字軌、
          縣市與機關代號需符合、金額相關欄位之平衡檢查等),若未
          符合應亮燈(或產出警示音效)且機器暫停無法登錄,讓登錄
          人員再度查看無誤(或更正)後始得繼續處理。
       (5)各項資料之重要鍵項應加強驗核(如檔案編號、發票字軌及管
          理代號等)。
       (6)登錄管理人員依據登錄後之資料名稱、冊號、登錄人員姓名登
          記於「資料登錄工作分派表」(如附表 4)上。
       (7)每批資料登打完成後,即由負責轉錄人員將磁碟資料彙整轉錄
          成資料電子檔後,填寫「資料遞送單」並將資料退還送件單位
          簽收。倘為連線作業應即通知電作單位處理。
  (三)核對建檔:
       (1)登錄完成之資料檔案應列印審核清單與原始資料核對,並釐正
          至正確為止。
       (2)若有大額資料(大額之標準視資料量及人力等狀況決定)必需
          列印提供加強審核。
       (3)核對原始資料時,如屬登錄錯誤應即時更正,如為原始資料本
          身錯誤(如 BAN不合邏輯、發票字軌與月份不符及管理代號等
          )應折頁退回業務單位,業務單位收到後應確實查明並於期限
          內完成更正,以確保資料建檔品質。
       (4)資料應依進度登錄及核對,且忠於原始資料,倘有疑義,應洽
          系統執行人員或業務單位人員協商解決。
       (5)已完成登錄之資料電子檔,應依規定日期將檔案壓縮加密,密
          碼及光碟片應分別密封並加蓋印章後送業務單位,同時將原始
          資料退還。
       (6)業務單位收到光碟片後,應再列印錯誤或異常清單,如有錯誤
          應更正至正確為止。
       (7)各項原始資料及審核清單應妥善保管,俟保管期限屆滿後方能
          簽報銷毀,資料銷毀時應派相關人員監督以確保資料之安全以
          防止資料外洩。

四、建檔作業考核
 (一)財稅資料中心將定期或不定期列印異常及大額清單由稽徵機關調
    閱原始資料核對,並將處理情況註記於清單上;屬原始資料錯誤
    則需將原始資料影印並在限期內一併回報,以為考核之依據。
 (二)以上考核結果納入「稅捐稽徵業務-自動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