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八點辦理。
|
貳、目的
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核定符合資格之適當廠商辦理「消費通
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以下簡稱本試辦作業)。
|
參、作業期程
本試辦作業預計期程自 101年 9月 1日至試辦作業結束,共分二階段
進行,如下所示。
┌────┬─────────────┬─────────┐
│ 階段 │ 試辦對象 │ 期間 │
├────┼─────────────┼─────────┤
│第一階段│百貨、商店街 │101/9/1~101/10/31│
├────┼─────────────┼─────────┤
│第二階段│物流業、有線電視、電信通訊│101/11/1~試辦作業│
│ │、娛樂產業、其他產業 │結束 │
└────┴─────────────┴─────────┘
|
肆、申請
一、對象
(一)單一提案廠商或以團隊共同申請。
(二)須為依我國相關法規完成設立、營業登記之法人,惟停業、歇業
之廠商不得參與試辦。另須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取得電子發
票使用資格者,應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其使用電子發票。
二、提案廠商應備文件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稅籍之證明
得以列印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網站之公示資料(經濟部全國
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及營業登記公示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代之。
(二)納稅證明
須提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1期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1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1期
證明者,得以前 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廠商提案申請日未
屆申報繳稅日則免附)。
(三)提案計畫書紙本 1及電子檔 1份。(計畫書格式及大綱如附件 1
)
(四)提案承諾書 1份。(承諾書範本詳如附件 2)
|
伍、受理申請
提案廠商將上述之應備文件以郵寄或專人送達之方式送至主辦機關指
定之地址( 110臺北市忠孝東路 4段 547號 1樓電子發票推動小組)
。
|
陸、審查
一、評審作業
以書面審查為主,由電子發票推動小組成員評選,惟就特殊營業情形
者,得由主辦單位邀聘國內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評選,並得
視審查委員需要由提案廠商進行簡報。
(一)書面審查方式:依據「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及
下列評分項目辦理提案計畫書審查。
(二)簡報審查:通過書面審查之提案,得視主辦機關需要請提案廠商
依提案計畫內容進行簡報說明。
(三)符合資格且評分達70分以上者即通過評選。
二、評分項目
┌──┬─────┬────────────────┬──┐
│項次│ 項目 │ 內容 │佔分│
├──┼─────┼────────────────┼──┤
│ 1 │ 整體規劃 │■消費流程設計 │ 25 │
│ │ │■民眾方便性及接受度 │ │
│ │ │■企業流程設計符合未來性(模式可│ │
│ │ │ 複製) │ │
│ │ │■提供載具的多元性 │ │
│ │ │■未來全面推動之規劃 │ │
├──┼─────┼────────────────┼──┤
│ 2 │政策配合度│■B2B電子發票配合程度(推動時程 │ 25 │
│ │ │ 、家數) │ │
│ │ │■試辦範圍(地域、家數) │ │
│ │ │■B2C電子發票預估張數 │ │
│ │ │■公益政策(愛心碼、共通性載具等│ │
│ │ │ ) │ │
├──┼─────┼────────────────┼──┤
│ 3 │ 附加價值 │■企業加值活動 │ 20 │
│ │ │■媒體宣導效果 │ │
├──┼─────┼────────────────┼──┤
│ 4 │系統完備性│■證明所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具備屬│ 20 │
│ │ │ 當期字軌且號碼不得重複及防止漏│ │
│ │ │ 傳、漏開之檢核功能 │ │
│ │ │■上傳發票資訊之時程(時程越短者│ │
│ │ │ 得分越高) │ │
├──┼─────┼────────────────┼──┤
│ 5 │ 整體成本 │■需要財政部配合事項 │ 10 │
│ │ │■企業成本 │ │
└──┴─────┴────────────────┴──┘
|
柒、廠商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於提案期間內,主辦機關應提供相關提案計畫書撰寫之諮詢服務
。
(二)於試辦執行期間,經核准之試辦廠商得與主辦機關辦理之電子發
票推廣活動結合,並搭配宣導。
二、義務
(一)試辦廠商於本試辦作業期間,須遵守「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
辦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辦機關所公告之電子發票相關
措施(愛心碼、共通性載具等),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相關規定
致本試辦作業停頓、形象受損或發生相關損害,主辦機關得取消
試辦廠商資格,並得就所受損害向試辦廠商請求賠償。
(二)經核准之試辦廠商於本試辦作業期間,應提供查核所需之相關資
料,並接受訪談。
(三)經核准之試辦廠商若經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並據以修正提
案計畫書,經主辦機關核定後,應確實執行以達成預期目標。
(四)於本試辦作業期間,經核准之試辦廠商須派員出席主辦機關辦理
之會議,以說明執行進度。
(五)經核准試辦廠商須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活動,並提供相關試辦數
據及資料。
|
捌、聯絡窗口
財政部電子發票推動小組
聯絡人:黃奎傑先生
服務專線: 02-2763-1833#1523
E-mail:charles.k.huang@tw.pwc.com
收件地址: 110臺北市忠孝東路 4段 547號 1樓電子發票推動小組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