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學員敦品勵學、勤於求知,貢獻所學於業務上,並增進工作效
率,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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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班績優名次排列依據:
(一)以學業成績為評比依據者,學業成績同分時,再評比輔導成績。
(二)以總成績(學業成績與輔導成績併計)為評比依據者,總成績同
分時,以學業成績為主要評比依據,如學業成績同分時,再評比
輔導成績。
(三)學員學業成績與輔導成績均同分時予以併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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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班績優學員給獎人數,以不超過該班受訓人數10分之 1為原則,如
有尾數,採四捨五入。但經專案簽准之班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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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給獎內容:各班績優學員均由本所發給獎狀,並視本所經費酌發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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