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學員給獎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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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學員敦品勵學、勤於求知,貢獻所學於業務上,並增進工作效
    率,特訂定本標準。

二、各班績優名次排列依據:
  (一)以學業成績為評比依據者,學業成績同分時,再評比輔導成績。
  (二)以總成績(學業成績與輔導成績併計)為評比依據者,總成績同
        分時,以學業成績為主要評比依據,如學業成績同分時,再評比
        輔導成績。
  (三)學員學業成績與輔導成績均同分時予以併列。

三、各班績優學員給獎人數,以不超過該班受訓人數10分之 1為原則,如
    有尾數,採四捨五入。但經專案簽准之班次,不在此限。

四、給獎內容:各班績優學員均由本所發給獎狀,並視本所經費酌發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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