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本管理規定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
    資料辦法」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
二、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賦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
    財政資訊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
    稅務稽徵機關)對於使用戶役政資訊,依本管理規定辦理。
三、作業目標
  (一)劃一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處理程序,健全管
        理資訊,以提高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的流通與使用率,代替傳統
        的人工查抄,達到加強稅務資料之正確性與提昇稅捐稽徵績效。
  (二)建立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制度化及標準化作業程序
        ,以充分發揮資訊資源共享的效益及稅務自動化作業目標。
  (三)維護財稅作業網路設備及資訊安全,防止人為疏失、舞弊、洩漏
        及破壞,避免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確保作業順利。
四、作業範圍
  (一)需求戶役政資料範圍含括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民政局(處)(以
        下簡稱民政局(處)及內政部之戶役政資料。
  (二)連結作業資料查調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另為配合定
        期大批查調需求,稅務稽徵機關得採磁性媒體或檔案傳輸交換方
        式辦理查調。
五、一般事項
  (一)依本管理規定作業所產出之各種表冊資料,有關作業人員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善盡保密之責。
  (二)稅務稽徵機關收到財政資訊中心傳送之檔案及表件書冊,應依相
        關資訊處理手冊規定處理及運用。

第二節  職責劃分
一、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稅務稽徵機關之職責劃分,依據本節之規定
    辦理。
二、賦稅署
  (一)有關本項業務法令規定之釋示。
  (二)辦理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之督導、稽核及協調。
三、財政資訊中心
  (一)研擬規劃戶役政資料之應用。
  (二)審議稅務稽徵機關提供之新作業需求,規劃、設計及修改戶役政
        資料運用系統程式。
  (三)協助稅務稽徵機關辦理資訊作業及技術輔導支援工作。
  (四)辦理稅務稽徵機關業務及電作(資訊)相關人員講習與訓練。
  (五)配合內政部、賦稅署及稅務稽徵機關辦理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作
        業之檢查、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配合全國彙整性之戶役政資料應用需求,定期向內政部及民政局
        (處)申請以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方式辦理
        稅務審查核定等作業,並轉檔、灌檔後,供各稅務稽徵機關透過
        財稅網路線上或批次查詢。
  (七)有關作業疑問之協調、解決。
  (八)有關本管理規定之修訂。
四、稅務稽徵機關
  (一)配合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計畫之研擬、試辦及推廣。
  (二)所屬分局(分處)、稽徵所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業務檢查、督
        導及考核。
  (三)輔導所屬分局(分處)、稽徵所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作業及
        相關業務講習與訓練。
  (四)配合內政部、民政局(處)及財政資訊中心適時提出作業需求。
  (五)依照財政資訊中心所規劃之業務需求,向內政部及民政局(處)
        申請戶役政資料之查調。
  (六)各稅務稽徵機關對內政部線上資料查詢,以財政資訊中心為窗口
        。
  (七)稅務稽徵機關內部單位權責區分
        各單位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調整:
        1.業務單位
         (1)辦理戶役政資料運用系統查詢作業及查詢紀錄清單之列印及
            核章。
         (2)配合每星期查核之需要,列印各相關表報。
         (3)各查調紀錄及件數統計表之查核及保管。
         (4)依據本管理規定辦理之事項。
        2.電作(資訊)單位
         (1)受理使用者代號申請、配發、管制。
         (2)配合每月或臨時性查核之需要,產生各相關表報。
         (3)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之連繫、執行與協調,並協助業務單位
            提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4)數據線路及網路通訊設備之管理維護。
        3.政風(稽核)單位
          定期或不定期(各地區國稅局每年至少一次,各縣市地方稅稽
          徵機關每年至少三次)對戶役政資訊系統運用之合法性及妥適
          性進行稽核。

第三節  查詢目的
稅務稽徵機關因下列業務需要使用戶役政資料:
一、綜合所得稅業務。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務。
三、營業稅業務。
四、遺產稅、贈與稅業務。
五、土地增值稅業務。
六、地價稅業務。
七、房屋稅業務。
八、使用牌照稅業務。
九、契稅、印花稅業務。
十、娛樂稅業務。
十一、全功能櫃台作業。
十二、欠稅清理。
十三、退稅清理。
十四、課稅資料歸戶。
十五、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
十六、檢舉案件。
十七、行政救濟案件。
十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案件。
十九、執行憑證之清查。
二十、違章審理案件。
二十一、其他。

第四節  申請查調流程及責任
一、連結申請程序
  (一)申請機關應按規定填具「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表
        」及資料項目表,並檢附本管理規定函送戶政單位審核,於完成
        申請程序及經連結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結,透過資料查詢傳
        輸、檔案傳輸或媒體交換作業取得資料。
  (二)有關戶役政資料連結申請及相關說明,可上網至「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網址:www.ris.gov.tw)查詢「各機關申請提供
        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
        作業及管理要點」。
  (三)申請連結作業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提供機關。
二、申請單位對於經由戶役政單位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如有不當使用,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應負完全之管理責任。
三、因業務需要須查調戶役政資料之人員,應進行使用者帳號申請作業,
    並循稅務管理線上安全管制系統申請使用權限。
四、使用戶役政資料查調人員(以下簡稱查調人員)完成查詢作業後,應
    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陳核後交由專人或系統保管三年備查。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善保管及運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
    定者,除由服務機關懲處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追究:
  (一)使用戶役政資料單位或使用者不當使用,經由申請單位提供之戶
        役政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使用單位或
        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如致當
        事人權益受損者,使用單位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第三十一條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意圖營利者; 或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
        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
        害於他人者; 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揭情形之
        罪者,應負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
        四條之法律責任。
  (三)使用者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之行政責任,應由其所屬之主管機關
        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節  安全管制
一、稅務稽徵機關及所屬各單位使用戶役政資料,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
    構)資訊安全管理準則」及本管理規定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
    常使用情形,應即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首長處理。
二、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一)稅務稽徵機關電作(資訊)單位應規劃磁碟空間,接收內政部、
        民政局(處)傳回之戶役政結果檔,業務單位查閱後須立即清理
        或由系統執行人員定期清檔(至少每兩個月一次),避免個人戶
        役政資料遭受非授權之存取。
  (二)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之紀錄檔,系統執行人員應定期備援。
  (三)查詢單位對戶役政資料之查詢,應指定查調人員專責處理,非經
        授權者,不得擅自查詢資料。
  (四)查調人員進入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離開辦公室
        ,應隨時結束作業。
  (五)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報作廢時,除撕
        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燬。
  (六)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移送過程
        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
三、管制作業之查核
  (一)各地區國稅局
        1.「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1)內容:紀錄被授權之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戶役政資料。
         (2)管制及運用:
            查調人員應於完成查詢作業後,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
            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經陳核後,交專
            人或系統保管三年,俾利查核並提供政風(稽核)單位稽核
            運用。
        2.「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製成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
            採紙本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之業務單位,其
            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月產出國稅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使
            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查調人員送交之「戶政連線查
            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成冊
            ,定期(每月至少一次)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三年備查;如
            不相符,應再調印「戶政連線查詢記錄清單」逐筆核對,發
            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
            理。
        3.「查調作業記錄線上簽核表」
         (1)內容:記錄查調人員未將查調記錄電子簽核之件數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採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之業務單位
            ,其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星期產出國稅戶政資訊運用系統
            之「查調作業記錄線上簽核表」,定期稽催查調人員將查調
            記錄送請簽核,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
        4.「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根據查詢控制檔,所做成的隨機抽樣表報。
         (2)列表及運用:
            總局抽核作業: 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依總
            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上月份全單位查詢之總案件,按
            抽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核案件,移送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
            稽徵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
            所抽樣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三,如總件數未達一千件則至少
            抽三件。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
            一年供備查。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
            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政風(稽核)單位抽核作業: 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配合
            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產出「抽樣查
            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政風(稽核)單位查核
            。
            財政資訊中心抽核作業: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配合財政
            資訊中心不定期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送交財政資訊中心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5.「傳輸狀況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各類傳輸狀況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2.民
            政局(處)3.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
         (2)列表及運用:依實際需要由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
            控人員運用。
        6.「資料查詢回報率統計清單」
         (1)內容:針對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查調作業,分內政部、民政
            局(處)、財政資訊中心,依查調結果之訊息分類,作成各
            類結果訊息筆數及回報率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產出提供監
              控人員、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需求科室等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十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
              供監控人員、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需求科室等運用。
        7.「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類查詢原因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2.民
            政局(處)3.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依實際需要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
              產出提供監控人員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十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
              供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8.「查詢項目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查詢項目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2.民政
            局(處)3.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依實際需要由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
            控人員運用。
  (二)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1.「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1)內容:紀錄被授權之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戶役政資料。
         (2)管制及運用:
            查調人員應於完成查詢作業後,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
            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經陳核後,交專
            人或系統保管三年,俾利查核並提供政風(稽核)單位稽核
            運用。
        2.「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製成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各業務單位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月產出「使
            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查調人員送交之「戶政連線查
            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成冊
            ,定期(每月至少一次)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三年備查;如
            不相符,應再調印「戶政連線查詢記錄清單」逐筆核對,發
            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
            理。
        3.「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根據查詢紀錄檔及歷史檔輸入查詢條件,所做成的電
            腦隨機抽樣表報。
         (2)列表及運用:
            總局(處)抽核作業:由總局(處)電作(資訊)單位次月
            十日前,依總局(處)各科(課室)及各分局(分處)上月
            份各科(課)室及各分局(分處)查詢之總案件,按抽樣比
            率產出本月份抽核案件,移送總局(處)各科(課)室及各
            分局(分處)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總局各科室及各分
            局(分處)抽樣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三,如總件數未達一千
            件則至少抽三件。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
            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
            (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政風(稽核)單位抽核作業: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
            每年至少三次),就總局(處)各科(課)室及各分局(分
            處)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
            統計清單」及相關資料進行複核作業,或由總局(處)電作
            (資訊)單位配合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三
            次),產出「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政
            風(稽核)單位查核;以上兩種抽核方式可擇一作業。
            財政資訊中心抽核作業:
            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配合財政資訊中心應不定期(每年至
            少一次)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及相關
            資料,送交財政資訊中心複核,俾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
            考核。
        4.「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類查詢原因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
            民政局(處)),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產出提供科
              (課)室需求時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十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
              供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科(課)室需求時運用。
四、稅務稽徵機關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各地區國稅局每年至少一
    次,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至少三次)進行查核作業,以維護戶
    籍資料作業之安全。
五、稅務稽徵機關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電作(資訊)單位系統執行人員應備
    援前一年度之「查詢控制檔」(國稅)或「戶政查詢紀錄檔」(地方
    稅)資料,並保存十年備查。
六、本項作業應納入本部年度稅務稽徵機關稽徵業務平時考核。
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年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辦理抽核稅務稽徵機關
    業務執行績效。
八、配合內政部業務需要,稅務稽徵機關應協助辦理使用戶役政資料安全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