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為方便民眾、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申請應用檔案資料,依據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檔案法第十七至二十一條
    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一般民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得依本須
    知規定申請應用本中心檔案資料。

三、檔案應用申請範圍:本須知所稱「檔案」,係指本中心依照檔案管理
    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檔案應用之准駁依
    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應用本中心檔案,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證明
        文件影本,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
          、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個人,應配合查驗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如授權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加蓋印章。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
          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五、受理及審理程序:
  (一)本中心總收發接到申請書收文掛號後,分發業務承辦單位審理。
  (二)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
        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中心
        權責長官核示。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決定;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三)申請案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但
        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
        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五)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人員。申請案件經核
        准者,業務單位應載明同意應用之檔案數量,核准應用檔案之意
        旨、指定應用方式、時間及場所、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六、應用檔案:
  (一)申請人至本中心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
        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門禁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中心
        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單位承
        辦人員陪同為之。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檔案經電子儲存
        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三)提供應用之檔案,如有部分限制提供者,僅就可提供部分提供之
        。

七、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中心網路系統。
  (七)本中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中心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
    中心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
    ;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違反第七點及前項各款所列情形者,本中心得
    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九、還卷:
  (一)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當場檢視該檔案之
        完整性,經點收無誤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還卷,並將第一聯交付申請人。
  (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
        單位承辦人應先於檔案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
        日再調案。
  (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交檔案
        管理人員,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調案歸還。

十、應用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
        時三十分;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提供服務。
  (二)地點:本中心秘書室(位於本中心辦公大樓四樓檔案室辦公場所
        內)。

十一、收費及解繳:應用本中心檔案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本中心應掣給申請人繳費收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