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公用土地辦理界址調整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國有公用土地辦理界址調整作業有所依循,並維護國產權益,訂
    定本作業原則。

二、國有公用土地因地界曲折、地形不整等原因,管理機關為利於管理使
    用,經評估確有需要與毗鄰土地辦理界址調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
  (一)國有公用土地辦理界址調整後,仍按原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
        目的使用。
  (二)經洽請地政機關審視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界址調整之相關
        規定。
  (三)國有公用土地辦理界址調整後,其價值及面積均未減少。

三、前點第三款所定土地價值之比較基準,以界址調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四、管理機關依第二點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時,應敘明國有公用土地需辦理
    界址調整之理由,並檢附洽地政機關審視符合規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