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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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
法規任用、派用及約聘僱人員,品德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構)具
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十)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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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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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名額共計二十八名,其中本
部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由部長核圈二名,其餘二
十六名依業務性質區分為本部、國稅、關稅、事業機構及其他等五個
類組;各類組遴選名額如下:
(一)本部類組三名。
(二)國稅類組七名。
(三)關稅類組四名。
(四)事業機構類組六名。
(五)其他類組六名。
本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
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者為優先;遴薦所屬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應本公開、公平、
公正之原則,審慎辦理並寧缺勿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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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部內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遴薦並將遴薦表送人事處彙辦。
(二)國稅類組及事業機構類組推薦人選先移請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事蹟
,並推薦適合人選提審查小組審議。
(三)由督導人事業務之次長召集部屬相關機關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組
成審查小組審議,審查小組決議通過後簽報部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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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指定時間填具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
及事蹟簡介(如附表一、二)送本部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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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水晶獎座乙座、
獎金五萬元,當年度並由各該服務機關(構)核給公假五日,以資獎
勵;另將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廣
為宣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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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各機關(構、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
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
,應即報部撤回其遴薦。
本部各機關(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由原遴薦之機關(構)報請本部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及
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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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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