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
    法規任用、派用及約聘僱人員,品德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構)具
    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十)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名額共計二十八名,其中本
    部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由部長核圈二名,其餘二
    十六名依業務性質區分為本部、國稅、關稅、事業機構及其他等五個
    類組;各類組遴選名額如下:
  (一)本部類組三名。
  (二)國稅類組七名。
  (三)關稅類組四名。
  (四)事業機構類組六名。
  (五)其他類組六名。
    本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
    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者為優先;遴薦所屬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應本公開、公平、
    公正之原則,審慎辦理並寧缺勿濫。

五、本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部內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遴薦並將遴薦表送人事處彙辦。
  (二)國稅類組及事業機構類組推薦人選先移請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事蹟
        ,並推薦適合人選提審查小組審議。
  (三)由督導人事業務之次長召集部屬相關機關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組
        成審查小組審議,審查小組決議通過後簽報部長核定。

六、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指定時間填具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
    及事蹟簡介(如附表一、二)送本部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七、經核定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水晶獎座乙座、
    獎金五萬元,當年度並由各該服務機關(構)核給公假五日,以資獎
    勵;另將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廣
    為宣揚。

八、本部各機關(構、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
    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
    ,應即報部撤回其遴薦。
    本部各機關(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由原遴薦之機關(構)報請本部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及
    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
    議處。

九、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