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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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蹟  之  認  定│價  值  、  金  額│獎          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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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拾金不昧足為一│                  │              │    │
│    般表率:      │                  │              │    │
│    無意間發現或拾│不滿一萬元        │嘉勉          │    │
│    獲之貴重物品或│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嘉獎一次      │    │
│    金錢,自動報請│元                │              │    │
│    上級或交當地警│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嘉獎二次      │    │
│    察機關處理,經│元                │              │    │
│    查屬實者。    │十萬元以上        │個案審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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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財不苟、拒受│                  │              │    │
│    餽贈,並連同餽│                  │              │    │
│    贈之財物依規定│                  │              │    │
│    處理者:      │                  │              │    │
│    拒受與職務有關│不滿二千元        │嘉勉          │    │
│    之貴重物品或鉅│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嘉獎一次      │    │
│    額金錢,並依規│元                │              │    │
│    定當場填寫拒受│三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嘉獎二次      │    │
│    餽贈表,報請上│元                │              │    │
│    級處理者。    │十萬元以上        │個案審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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