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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蹟 之 認 定│價 值 、 金 額│獎 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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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拾金不昧足為一│ │ │ │
│ 般表率: │ │ │ │
│ 無意間發現或拾│不滿一萬元 │嘉勉 │ │
│ 獲之貴重物品或│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嘉獎一次 │ │
│ 金錢,自動報請│元 │ │ │
│ 上級或交當地警│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嘉獎二次 │ │
│ 察機關處理,經│元 │ │ │
│ 查屬實者。 │十萬元以上 │個案審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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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財不苟、拒受│ │ │ │
│ 餽贈,並連同餽│ │ │ │
│ 贈之財物依規定│ │ │ │
│ 處理者: │ │ │ │
│ 拒受與職務有關│不滿二千元 │嘉勉 │ │
│ 之貴重物品或鉅│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嘉獎一次 │ │
│ 額金錢,並依規│元 │ │ │
│ 定當場填寫拒受│三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嘉獎二次 │ │
│ 餽贈表,報請上│元 │ │ │
│ 級處理者。 │十萬元以上 │個案審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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