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室借閱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所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採開架式電腦化管理,為使圖書資料充
    分使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凡本所講師、員工、學員及退休人員於本室開放時間內,均可憑身分
    證明文件(包括學員證、識別證及退休證等)辦理借書手續。

三、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四每日上午 8時至下午10時,週五上午 8時至下午 5時,中
    午照常開放。週休二日及例假日停止開放。

四、借書人於離職、結、退訓時,應歸還全部借書。

五、下列書籍不出借:
  (一)辭典、字典、當期雜誌、報紙。
  (二)其他特殊之書籍及參考資料。

六、借書人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講師、員工及退休人員借書不得超過 6冊,借期 1個月。借滿 6
        冊者,未歸還前,不得再借。
  (二)學員在訓期間借書不得超過 3冊,借期 1週。未歸還前,不得再
        借。
  (三)借書期滿得續借 1次,須於期限屆滿前至本室辦理續借手續。

七、借出圖書不論到期與否,本室如有特殊需要,得隨時催還,借書人應
    予配合。

八、借書人借書逾期不還,按逾期天數停借,逾期一個月以上仍不歸還時
    ,通知服務機關催還。

九、借書人所借書籍如有損壞遺失,應由借書人自購相同書籍賠償或照定
    價賠償。

十、雜誌報紙應在室內閱覽,不得攜出室外,閱畢後,請隨時放回原處。

十一、閱覽人對本室雜誌報紙不得折角、塗註、污損或裁割撕裂,否則應
      負賠償之責。

十二、進入本室應注意清潔、不得吸菸、睡眠、高聲交談、或其他不當行
      為。

十三、學員如有竊取本室圖書雜誌者,除移送警察機關處理,並依據本所
      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