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暨所屬實施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政府服務躍升方案」、「政府服務獎評獎實施計畫」及「財政部為
    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貳、目標
    提昇服務品質,導入企業管理效能,建立顧客導向觀念,塑造優質禮
    貌風氣。

參、測試對象
    本署署內各單位及所屬各分署、辦事處員工。

肆、測試時間
    每4個月測試1次。

伍、測試方式
一、本署組成「電話服務禮貌測試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人事
    室、政風室、秘書室及分署各推薦1人擔任組員;4位組員(分署採輪
    流方式,每次由 1個分署執行測試)完成測試後,取其平均分數為各
    該單位測試成績;小組成員如不克執行測試作業,得指定適當層級人
    員代為測試。
二、每 4個月由本署及北區分署、中區分署、南區分署(分署採輪流方式
    ,每次由 1個分署執行測試)對本署暨所屬各分支機構實施電話禮貌
    測試,並填列測試量表(如附表)後,於每年5月、9月及次年1月5日
    前送本署秘書室彙辦。
三、各分署請指派適當人員進行測試。
四、每位測試人員每次至少應測試19人次以上(即本署、各分署、辦事處
    各至少辦理 1次以上之測試)。

陸、測試結果
    電話禮貌測試結果簽報署長核閱後,函轉各受測單位參考改進。

柒、獎懲
一、年度終了時,成績優良單位,得簽請署長頒獎獎勵。
二、評分成績連續3次退步且均未達85分或連續2次未達80分之單位,提報
    署務會報或其他適當場合予以告誡。

捌、其他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