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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包含國稅組、
    地方稅組、徵課管理組、電子發票推廣小組)、財政部賦稅署(以下
    簡稱賦稅署,包含所得稅組、消費稅組、財產稅組、稽徵行政組)二
    機關橫向聯繫機制,以掌握處理時效,俾提供適法之稅捐統計資料,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財政資訊中心及賦稅署提供稅捐統計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
        關與民意代表等向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提供涉及賦稅署業務之統計
        資料(不包括循例、例行或定期提供案件),該中心業務組收到
        相關文書時,即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提供賦稅署稽徵行政組辦
        理後續作業。
  (二)經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確認需求資料稅目別後,即轉請案關業務組
        辦理(親送各組副組長派交承辦人),由該業務組承辦人逕與財
        政資訊中心相關業務組窗口聯繫,討論挑檔條件及提供資料內容
        妥適性。
  (三)財政資訊中心產出資料後,洽賦稅署案關業務組確認資料是否具
        識別性,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未具識別性:屬得公開之稅捐統計資料,由財政資訊中心逕復
          ,抄本送財政部部、次長室。
        2.具識別性:屬不得公開之稅務資訊,應由財政資訊中心洽賦稅
          署案關業務組研議是否有調整或修正空間,倘無調整或修正空
          間,由該中心逕復,並妥為說明無法提供緣由;倘有調整或修
          正空間,即重新檢討挑檔條件或方向,再依產出資料分別按是
          否具識別性方式辦理。
        3.無法判斷:由賦稅署各業務組洽該署稽徵行政組意見,分別依
          上述1、2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