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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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金融機構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執行盡職審查程序,透過網路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
區國稅局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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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網路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其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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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範圍:
(一)申報金融機構應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盡職審查,於審查
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帳戶」及「無資訊帳戶」之金
融帳戶資訊。如經審查無前述帳戶,應於申報時註明。
(二)申報主體:
1.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申報金融機構,應由總機構合併其位於
我國境內之總分支機構辦理申報。
2.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申報金融機構,
應由各分支機構辦理申報。
(三)申報金融機構之範圍,指免申報金融機構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
機構。
(四)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指下列之一:
1.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其位於
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2.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位於我國境內之分
支機構。
(五)金融機構之範圍:
1.存款機構: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
款之實體。
2.保管機構: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
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
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
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3.投資實體:
(1)主要業務係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下列任一之活動或操作,
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該等活動或操作之收入合計
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
續期間計算:
A.支票、匯票、存單、票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貨幣市場
工具交易;外匯;匯率、利率及指數工具;可轉讓有價
證券;或商品期貨交易。
B.個別及集合投資組合管理。
C.代他人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
。
(2)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本目之 1規定之投
資實體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金融資產之投
資、再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
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4.特定保險公司:任何發行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
約、或須對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承擔給付義
務之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六)免申報金融機構之範圍:
1.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但其從事存款機構、保管
機構或特定保險公司商業金融活動所衍生相關義務之給付款
,不在此限。
2.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
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
3.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
4.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5.受託人為申報金融機構且依本辦法規定申報該信託下所有應
申報帳戶資訊之信託。
6.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
(七)應申報帳戶: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
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本辦法第三
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之金融帳戶。
(八)無資訊帳戶:申報金融機構進行電子紀錄搜尋及紙本紀錄搜尋
,僅查得帳戶持有人外國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查無本辦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任一指標,且無法
取得帳戶持有人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及證明文據之金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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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帳戶金額如含不同幣別,申報金融機構得擇定單一計價幣別,並依本
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申報時載明該計價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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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報期間及方式:
(一)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應透過「金融機
構資料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網路申報上一曆年度
相關資訊。
(二)申報金融機構於前款規定或財政部公告展延申報期間開始前因
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其依本辦法規定
應申報之帳戶資訊或註明,得提前於申報期間開始前辦理網路
申報。
(三)更正、逾期或展延申報亦應透過申報系統,以網路申報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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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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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帳號註冊及網路申報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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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報金融機構及其代理申報機構(人)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應
於申報系統註冊帳號,以該帳號登入進行網路申報測試、接收申報系
統通知訊息、辦理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更正、申請展延申報及補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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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帳號註冊及管理:
(一)申報金融機構及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以統一編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及留有該統一編(證)號之下
列憑證之一註冊帳號,以進行身分驗證:
1.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
2.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
3.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個人、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
夥人)。
4.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憑證。
(二)申報金融機構如無前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具備憑證,應於註冊時
指定已於申報系統完成註冊之代理申報機構(人),並經該代
理申報機構(人)於申報系統確認授權關係,始能完成註冊程
序。
(三)為辦理申報檔案簽章及加密,應擇定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
報機構(人)之下列憑證之一,作為電子簽章憑證:
1.第一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備妥憑證之一。
2.金融機構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使用之有效數位
憑證。
(四)帳號密碼管理:
依第二款規定註冊之申報金融機構如遺忘密碼,得於申報系統
查詢,依提示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
,系統將傳送一次性密碼至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
)留存之電子郵件帳號更正密碼。
(五)申報金融機構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
或非屬本辦法規定之申報金融機構而誤於申報系統註冊,依第
一款規定註冊者應使用註冊時之憑證,依第二款規定註冊者應
使用密碼,登入申報系統刪除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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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網路申報測試期間: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如遇第十六點之一第
一款規定事由,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延長測試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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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規定測試期間內上傳及申報之所有資料僅作測試用途,申報系統
將於測試期間終了後,自動刪除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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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網路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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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網路申報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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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網路申報身分認證: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
戶資訊申報,須以依第八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註冊之帳號
,於申報系統通過身分認證登入。
(二)申報金融機構授權代理申報機構(人)代為完成稅務用途金
融帳戶資訊申報,相關責任仍歸屬該申報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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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依下列規定製作、檢核、
簽章加密、上傳XML檔案並確認申報:
(一)依XML檔案申報使用者手冊及申報檔案格式綱要等規範製作X
ML檔案,包括訊息規範、申報金融機構及申報資訊內容(申
報帳戶)等部分。
(二)使用申報系統檢核程式檢核 XML檔案正確性,如經檢核有誤
,應釐正資料後再續行申報程序。
(三)使用電子簽章憑證及申報系統離線版工具,將檢核無誤之XM
L檔案進行簽章及加密;將已簽章加密檔案上傳至申報系統
。
(四)於申報系統選取已上傳之 XML檔案,進行確認申報後,系統
將顯示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收執聯。
(五) XML申報檔案經申報系統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
編號,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完成申報程序。申報金
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可自行至申報系統儲存或列印
申報確認書。
(六)如經申報系統檢核有誤並回復錯誤訊息者,應依第一款至第
四款規定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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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之一、申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執行盡職審查,確認無「應
申報帳戶」及「無資訊帳戶」者,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
機構(人)得適用網路申報簡化作業完成申報,無須依前點規
定製作、檢核、簽章加密及上傳XML檔案。
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
)可自行至申報系統儲存或列印申報確認書。
其網路申報簡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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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查詢申報紀錄: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可隨時至申報系統查
詢其最近一年度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二)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
構(人)上傳申報資料後,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
確認是否申報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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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更正申報:
(一)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更正申報者,應申報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
之完整檔案,系統將以最後一次申報檔案作為當年度申報資
料。
(二)逾申報期限更正申報者,應申報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之完整
檔案。但申報資訊內容(申報帳戶)部分得僅包括該次新增
、修正或刪除部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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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逾期申報: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逾申報期限申報者,
應依前五點作業規定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間末日如遇申報系統異常或系統網路異常,致無法提
供上傳及申報服務,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財政部登載於
申報系統之日期為準)申報者,或依第十六點之一規定得展
延申報,且於展延申報期限內申報者,視為未逾期申報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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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之一、展延申報:
(一)適用條件:申報金融機構、代理申報機構(人)或受委
任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處理或申報之人員,因天
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第五點第一款所定申報
期間,符合財政部依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
展延申報要件者。所稱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
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
、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
(二)適用程序:
1.財政部公告全面展延者:免提出申請。
2.財政部公告符合特定要件始得申請展延者:
(1)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應於申報期
間屆滿前,備妥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
件,透過申報系統,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2)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
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透過申報系統提出申請。
(三)展延申報期限: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期限為準。申報金融
機構經公告或核准展延申報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三
點之一規定於展延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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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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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XML 檔案申報使用者手冊、申報檔案格式綱要及錯誤代碼表,請至
申報系統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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