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貳、帳號註冊及網路申報測試
七、申報金融機構及其代理申報機構(人)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應
    於申報系統註冊帳號,以該帳號登入進行網路申報測試、接收申報系
    統通知訊息、辦理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更正、申請展延申報及補報等
    。

八、帳號註冊及管理:
    (一)申報金融機構及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以統一編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及留有該統一編(證)號之下
          列憑證之一註冊帳號,以進行身分驗證:
          1.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
          2.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
          3.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個人、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
            夥人)。
          4.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憑證。
    (二)申報金融機構如無前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具備憑證,應於註冊時
          指定已於申報系統完成註冊之代理申報機構(人),並經該代
          理申報機構(人)於申報系統確認授權關係,始能完成註冊程
          序。
    (三)為辦理申報檔案簽章及加密,應擇定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
          報機構(人)之下列憑證之一,作為電子簽章憑證:
          1.第一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備妥憑證之一。
          2.金融機構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使用之有效數位
            憑證。
    (四)帳號密碼管理:
          依第二款規定註冊之申報金融機構如遺忘密碼,得於申報系統
          查詢,依提示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
          ,系統將傳送一次性密碼至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
          )留存之電子郵件帳號更正密碼。
    (五)申報金融機構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
          或非屬本辦法規定之申報金融機構而誤於申報系統註冊,依第
          一款規定註冊者應使用註冊時之憑證,依第二款規定註冊者應
          使用密碼,登入申報系統刪除帳號。

九、網路申報測試期間: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如遇第十六點之一第
    一款規定事由,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延長測試期間。

十、前點規定測試期間內上傳及申報之所有資料僅作測試用途,申報系統
    將於測試期間終了後,自動刪除所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