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節   工程受益費收入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
  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
  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
  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
  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
  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