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