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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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種類│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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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一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酒廠產生之廢酒│
│廢酒糟、酒│    糟、酒粕、酒精醪。            │
│粕、酒精醪│二、再利用用途:土壤改良、飼料原料│
│          │    、飼料、有機質肥料原料、培養土│
│          │    原料。                        │
│          │三、再利用主體之主要產品應為飼料、│
│          │    有機質料、培養土或其他相關產品│
│          │    。但再利用於土壤改良者,不受上│
│          │    列之限制。                    │
│          │四、再利用主體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主│
│          │    體應為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
│          │    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舍),或│
│          │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肥料製造業者。│
│          │(二)再利用於飼料原料者,再利用主體│
│          │    應為飼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飼料│
│          │    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主管機關│
│          │    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
│          │    證。                          │
│          │(三)再利用於飼料者,再利用主體應為│
│          │    家畜、家禽畜牧場及飼養戶。    │
│          │(四)再利用於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
│          │    業主管機關同意。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
│          │    、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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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二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酒廠在廢水二級│
│釀酒污泥  │    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
│          │    程產生之僅含動植物性殘渣污泥。│
│          │二、再利用用途:土壤改良、有機質肥│
│          │    料原料、培養土原料。          │
│          │三、再利用主體之主要產品應為有機質│
│          │    肥料、培養土或其他相關產品。但│
│          │    再利用於土壤改良者,不受上列之│
│          │    限制。                        │
│          │四、再利用主體應具備下列資格:    │
│          │(一)再利用於肥料原料者,再利用主體│
│          │    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
│          │    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
│          │    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
│          │(二)再利用於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
│          │    業主管機關同意。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
│          │    、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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