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合協調督導處理重大違法私劣菸酒案件相關事項,特依據菸酒管
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暨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六點之
規定,設中央私劣菸酒查緝督導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關於全國性、縣(市)間或直轄市及縣(市)間菸酒查緝或取締
案件之協調整合事項。
(二)關於跨轄區之重大違法菸酒案件,檢、警、調等機關之配合辦理
事項。
(三)關於地方菸酒主管機關稽查及取締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追蹤事項
。
(四)關於全國性或重大菸酒違法案件加強查緝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
(五)關於重大菸酒違法案件之就源追查並督導地方菸酒主管機關專案
稽查。
(六)關於菸酒品衛生標準檢查配合辦理事項。
(七)關於查獲重大違法菸酒案件新聞發布及宣導事項。
(八)關於緊急通報系統及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資訊之建立及檢討事項
。
(九)其他有關查緝督導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由財政部次長為委員兼召集人,財政部國庫署署
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左列單位指派簡任主管以上人員擔
任:
(一)法務部(檢察司)。
(二)行政院衛生署。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五)內政部警政署。
(六)法務部調查局。
(七)財政部賦稅署。
(八)財政部關稅總局。
|
四、本小組成員權責分工事項如下:
(一)財政部:綜理本小組業務。
(二)法務部:督導所屬檢察及調查機關辦理有關私劣菸酒查緝之刑事
犯罪偵查事項。
(三)行政院衛生署:配合辦理菸酒衛生檢查、檢(抽)驗等事項。
(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菸酒走私查緝有關權責應辦事項。
(五)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配合辦理菸酒查緝有關消費者保護事
項。
(六)內政部警政署:配合辦理私劣菸酒查緝有關權責應辦事項。
(七)法務部調查局:配合辦理私劣菸酒罪證調查等有關權責應辦事項
。
(八)財政部賦稅署:查緝逃漏菸酒稅有關權責應辦事項。
(九)財政部關稅總局:配合辦理菸酒查緝有關權責應辦事項。
(十)財政部國庫署:辦理菸酒查緝有關應辦事項及本小組之相關行政
業務。
|
五、本小組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
相關機關單位指派人員兼任,辦理相關事務。
|
六、本小組於各地方菸酒主管機關通報菸酒重大傷害緊急事故,或中央菸
酒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召集會議,各單位並應依會議決議及其權責事
項辦理。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會議召開時,除小組成員外,必要時並得邀請地方菸酒
主管機關主管、消費者保護官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本小組委員應指定代理人;於本小組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或執行職務時
代理之。
|
七、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小組督導相關機關執行。
|
八、相關機關對民眾因飲用私劣酒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發生三人以上之傷
亡事故)時通報作業依「飲用私劣酒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緊急通報作業
規定」及通報系統圖(如附件)辦理。
|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國庫署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