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葡萄酒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1.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裝之
  葡萄酒產品。認證業者及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
  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2.葡萄酒應以葡萄或葡萄汁為主原料,其糖度需達15 oBrix以上。使用葡
  萄濃縮汁者,須以直接稀釋且不加糖方式調製酒醪,經酒精發酵釀製而
  成。製程中不得再加水稀釋、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成品之酒精度應在
  7%(v/v)至14%(v/v)之間。

3.葡萄酒之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酒類中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之次要原料
  ,如糖等。

4.葡萄酒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4.1 發酵設備。
4.2 過濾設備。
4.3 勾兌調和設備。
4.4 貯存設備。
4.5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4.6 充填包裝設備。
4.7 批號印製設備。
4.8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5.葡萄酒產製工廠,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視實際需要具備下列設備
  :
5.1 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葡萄洗滌、除梗、破碎及壓濾等設備。
5.2 糖化設備。
5.3 冷卻設備。
5.4 蒸餾設備。
5.5 浸漬設備。
5.6 輸送設備。
5.7 殺菌設備。
5.8 管路清洗設備(CIP)。
5.9 其他設備。

6.葡萄酒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精度(乙醇
  )、總酸度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第 7點所列項目
  (防腐劑視需要),並記錄之。

7.葡萄酒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
  ┌─────┬───────────┬────┬──────┐
  │   項目   │       方   法        │  標準  │    備註    │
  ├─────┼───────────┼────┼──────┤
  │外觀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            │
  │          │                      │規格    │            │
  ├─────┼───────────┼────┼──────┤
  │風味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            │
  │          │                      │規格    │            │
  ├─────┼───────────┼────┼──────┤
  │異物      │依據CNS 5629 N6120食品│不得檢出│            │
  │          │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        │            │
  ├─────┼───────────┼────┼──────┤
  │酒精度(乙│1.依據酒類中乙醇檢驗方│符合包裝│檢驗結果有紛│
  │醇)(%(│  法-92年 7月23日行政│標示酒精│歧時,依據 9│
  │v/v))  │  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度(7~1│9 年11月16日│
  │          │  29214397號公告      │4)± 1  │財政部台財庫│
  │          │2.依據酒類中乙醇檢驗方│度      │字第09903520│
  │          │  法(二)-99年11月16│        │960 號、行政│
  │          │  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        │院衛生署署授│
  │          │  903520960 號、行政院│        │食字第099190│
  │          │  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        │3925號令,以│
  │          │  903925號令          │        │酒類中乙醇檢│
  │          │                      │        │驗方法(二)│
  │          │                      │        │中之比重瓶法│
  │          │                      │        │為準        │
  ├─────┼───────────┼────┼──────┤
  │甲醇(mg/L│1.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3000以下│            │
  │,以純乙醇│  方法(分光光度法)-│        │            │
  │計)      │  92年 7月23日行政院衛│        │            │
  │          │  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        │            │
  │          │  4397 號公告         │        │            │
  │          │2.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        │            │
  │          │  方法(氣相層析法法)│        │            │
  │          │  -92年 7月23日行政院│        │            │
  │          │  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        │            │
  │          │  214397號公告        │        │            │
  ├─────┼───────────┼────┼──────┤
  │鉛(mg/L)│1.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0.3 以下│            │
  │          │  法-91年12月18日行政│        │            │
  │          │  院衛生署衛署藥檢字第│        │            │
  │          │  0910078884號公告    │        │            │
  │          │2.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        │            │
  │          │  法(二)-94年9月7日│        │            │
  │          │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        │            │
  │          │  第0949426262號公告  │        │            │
  ├─────┼───────────┼────┼──────┤
  │揮發性酸(│依據 CNS 14850 N6376酒│1.5 以下│            │
  │g/L ,以醋│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        │            │
  │酸計)    │性酸度之測定          │        │            │
  ├─────┼───────────┼────┼──────┤
  │總酸度(g/│依據 CNS 14850 N6376酒│符合廠內│            │
  │L ,以酒石│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規格    │            │
  │酸計)    │性酸度之測定          │        │            │
  ├─────┼───────────┼────┼──────┤
  │防腐劑(g/│依據酒類中苯甲酸及己二│己二烯酸│同一酒品混合│
  │L)       │烯酸之檢驗方法-98年 5│0.2 以下│使用防腐劑時│
  │          │月27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苯甲酸│,各防腐劑殘│
  │          │09803510360 號、行政院│0.4 以下│留量除以其限│
  │          │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8180│        │量標準所得之│
  │          │0160 號令             │        │數值總和不得│
  │          │                      │        │大於 1。    │
  ├─────┼───────────┼────┼──────┤
  │二氧化硫(│1.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0.4 以下│            │
  │g/L)     │  檢驗方法(一)- 101│        │            │
  │          │  年7月9日財政部台財庫│        │            │
  │          │  字第 10103664810號、│        │            │
  │          │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        │            │
  │          │  第1010039470號令    │        │            │
  │          │2.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        │            │
  │          │  檢驗方法(二)-96年│        │            │
  │          │  5月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        │            │
  │          │  第 09603505711號、行│        │            │
  │          │  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            │
  │          │  0961800102號令      │        │            │
  └─────┴───────────┴────┴──────┘

8.葡萄酒製造業者應有專人曾經參加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舉辦之食品或
  酒品衛生管理講習班至少14小時以上,且近3年內至少有4小時以上受訓
  紀錄,以及食品或酒品檢驗(應能涵蓋第 6點規定應逐批檢驗之項目)
  相關講習班,並領有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