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裝之
啤酒產品。認證業者及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
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
2 啤酒應以麥芽及啤酒花為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粉為副原
料,經糖化、酒精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
性輔料。麥芽使用量應不少於50%。
|
3 啤酒之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酒類中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之次要原料,
如其他穀類或澱粉、蜂蜜或果汁等。
|
4 啤酒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4.1 糖化設備。
4.2 發酵設備。
4.3 勾兌調和設備。
4.4 貯存設備。
4.5 過濾設備。
4.6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4.7 充填包裝設備。
4.8 批號印製設備。
4.9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
5 啤酒產製工廠,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視實際需要具備下列設備:
5.1 原料前處理設備。
5.2 製麥芽設備。
5.3 冷卻設備。
5.4 輸送設備。
5.5 空罐捲封設備。
5.6 殺菌設備。
5.7 管路清洗設備(CIP)。
5.8 其他設備。
|
6 啤酒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精度(乙醇)
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第 7點所列項目(防腐劑除
外),並記錄之。
|
7 啤酒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
┌───┬──────────────┬────┬─────┐
│項 目│方 法│標 準│備註 │
├───┼──────────────┼────┼─────┤
│外觀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 │
│ │ │規格 │ │
├───┼──────────────┼────┼─────┤
│風味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 │
│ │ │規格 │ │
├───┼──────────────┼────┼─────┤
│異物 │依據CNS 5629 N6120食品檢驗法│不得檢出│ │
│ │-異物之檢查 │ │ │
├───┼──────────────┼────┼─────┤
│酒精度│1.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符合包裝│檢驗結果有│
│(乙醇│ 92年 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標示酒精│分歧時,依│
│)(%│ 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度±1度 │據99年1月1│
│(v/v │2.依據酒類中乙醇檢驗方法(二│ │16日財政部│
│)) │ )-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 │台財庫字第│
│ │ 庫字第 09903520960號、行政│ │0990352096│
│ │ 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 │0 號、行政│
│ │ 25號令 │ │院衛生署署│
│ │ │ │授食字第09│
│ │ │ │91903925號│
│ │ │ │令,以酒類│
│ │ │ │中乙醇檢驗│
│ │ │ │方法(二)│
│ │ │ │中之比重瓶│
│ │ │ │法為準 │
├───┼──────────────┼────┼─────┤
│甲醇 │1.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1000以下│ │
│(mg/L│ 分光光度法)-92年 7月23日│ │ │
│,以純│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 │ │
│乙醇計│ 214397號公告 │ │ │
│) │2.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 │ │
│ │ 氣相層析法)-92年 7月23日│ │ │
│ │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 │ │
│ │ 214397號公告 │ │ │
├───┼──────────────┼────┼─────┤
│鉛 │1.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91│0.3 以下│ │
│(mg/L│ 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 │ │
│) │ 藥檢字第0910078884號公告 │ │ │
│ │2.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二│ │ │
│ │ )-94年9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 │ │
│ │ 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號公告│ │ │
├───┼──────────────┼────┼─────┤
│二氧化│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0.03以下│ │
│硫 │-96年5月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 │
│(g/L │09603505711 號行政院衛生署署│ │ │
│) │授食字第 0961800102號令 │ │ │
├───┼──────────────┼────┼─────┤
│防腐劑│依據酒類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之│不得檢出│ │
│(g/L │檢驗方法-98年 5月27日財政部│ │ │
│) │台財庫字第 09803510360號、行│ │ │
│ │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818001│ │ │
│ │60號令 │ │ │
└───┴──────────────┴────┴─────┘
|
8 啤酒製造業者應有專人曾經參加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舉辦之食品或酒
品衛生管理講習班至少14小時以上,且近3年內至少有4小時以上受訓紀
錄,以及食品或酒品檢驗(應能涵蓋第 6點規定應逐批檢驗之項目)相
關講習班,並領有結業證書。
〔立法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