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
之一定數量如下:
|
一、按船員人數,每人規定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
他菸品五條(一千支)或五磅。
(二)酒:五公升。
|
二、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訂之填報
管理機制辦理,且限供船員自用且不起岸者,每船規定如下,不適用
前項規定:
(一)菸:捲菸九千包(十八萬支)。
(二)酒:一千公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菸品定義,將「代用品」文字修正為「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
,爰配合修正第二項,刪除「及加工製品」文字,俾與菸害防制法修
正條文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