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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
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他菸品
    五條(一千支)或五磅。

二、酒:五公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菸品定義,將「代用品」文字修正為「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
    ,爰配合修正第二項,刪除「及加工製品」文字,俾與菸害防制法修
    正條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