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產製並經完整包裝之其他再
製酒類產品。認證業者及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
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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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再製酒類應以食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水果以外之
其他食品或其衍生產品,調製而成之含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
2%(20g/L)。所稱釀造酒,指以水果、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
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酒精發酵等製程而得之含酒精飲料
;所稱蒸餾酒,指以水果、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
,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酒精發酵等製程,再經蒸餾而得之含酒精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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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再製酒類之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酒類中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之次
要原料,在此為水果以外之其他食品,若有疑慮者,應符合衛生福利部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規定,且安全無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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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再製酒類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4.1 勾兌調和設備。
4.2 貯存設備。
4.3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4.4 充填包裝設備。
4.5 批號印製設備。
4.6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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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再製酒類產製工廠,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視實際需要具備下
列設備:
5.1 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洗滌、分切或破碎等設備。
5.2 蒸煮設備。
5.3 糖化設備。
5.4 冷卻設備。
5.5 發酵設備。
5.6 蒸餾設備。
5.7 過濾設備。
5.8 浸漬設備。
5.9 輸送設備。
5.10殺菌設備。
5.11管路清洗設備( CIP)。
5.12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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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再製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精度
(乙醇)、總酸度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第 7點所
列項目(防腐劑視需要),並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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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再製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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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再製酒類製造業者應有專人參加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舉辦之食品
或酒品衛生管理講習班14小時以上,且近 3年內有 4小時以上受訓紀錄
,以及食品或酒品檢驗(應能涵蓋第 6點規定應逐批檢驗之項目)相關
講習班,並領有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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