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
  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
  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