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受理資訊回饋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之資訊,應轉交原送交資訊之相
關機關。
〔立法理由〕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對於我方提供之資訊回饋意見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