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六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
    ,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
    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
    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