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 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配合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本法第四十條刪除地價稅按期徵收, 及定明地價稅每年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每年十一月 一日起一個月內開徵一次之規定,刪除現行第一項前段文字,後段亦 配合刪除地價稅各「期」規定。 二、現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