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田賦之徵收,以直轄市、縣(市)各期田賦開徵前第三十日為納稅義務基
準日。各期田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
人、承領人、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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