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所稱依法
設立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
級、各類私立學校。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
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
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
准文號建檔及列冊保管,並定期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無本法第五十五條之
一規定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民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有關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之
    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稽徵實務已未再採
    人工填載管制卡,而係透過電腦建檔,再列印出管制卡列冊保管,定
    期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無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爰配合實
    務作業修正刪除現行第三項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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