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本法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
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
地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
之。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時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或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時適用同條第五項規定之出售自用
住宅用地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本法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五項有關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
    售土地面積超過同條項第一款規定者,為利作業,避免爭議,修正第
    一項,明定其適用順序。
二、為利第一項本次修正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得適用該
    項修正規定,修正第二項,定明過渡案件之適用原則,以資明確。至
    於現行第二項規範本細則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出售自
    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一生一次)規定之尚
    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第一項規定,實務上仍有適用之案件(例如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案件,及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案件等)
    ,爰予維持,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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