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土地所有權人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情形 ,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或申請復查,稅 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已有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