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減徵土地增值稅之重劃土地,以下列土地,
於平均地權條例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公布施行後移轉者為限:
一、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地區,於該次規
    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以後辦理重劃之土地。
二、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
    五十三年以後始舉辦規定地價之地區,於其第一次規定地價以後辦理
    重劃之土地。
〔立法理由〕
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本法第
三十九條,第四項移列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修正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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