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
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
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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