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為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
  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
  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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