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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為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 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 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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