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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 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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