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會計師請領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
  ;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
  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