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旅行文件遺失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其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之意外遺失
  或遭竊,除本保險契約不保項目外,須重置旅遊團員之護照或其他旅行
  文件,所發生合理之必要費用,負賠償責任。但必須於事故發生後二十
  四小時內向警方或我國駐外有關單位等報案。
  前項旅行文件不包括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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