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定應無限期適用於各領域。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為終止本協定之
目的得相互聯繫。在該情況下,終止通知應於本協定生效日起滿五年
後之任一曆年末日至少六個月前向他方領域發出。
二、本協定終止適用於:
(一)就源扣繳稅款,為終止通知發出日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一月一日
起應付之所得。
(二)其他所得稅及資本稅款,為始於終止通知發出日所屬年度之次一
曆年一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繕製兩份,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盧森堡市簽署。
臺灣臺北財政部賦稅署代表 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代表
許虞哲 Guy Heintz
署長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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