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公司給付他方領域之居住者之股利,他方領域得予
    課稅。
二、前項給付股利之公司如係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該領域亦得依其法律規
    定,對該項股利課稅。但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
    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項規定不影響對該公司用以發放股利之利潤所課徵之租稅。
三、本條稱「股利」,指自股份、受益股份或權利、礦業股份、發起人股
    份或其他非屬債權而得參與利潤分配之權利所取得之所得,及依分配
    股利之公司居住地領域稅法規定,與股份所得課徵相同租稅之所得。
四、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於給付股利公司為居住者之
    他方領域內,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且與股利有
    關之股份持有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關聯時,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而應適用第七條規定。
五、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公司自他方領域取得利潤或所得,其所給付之股利
    或其未分配盈餘,即使全部或部分來自他方領域之利潤或所得,他方
    領域不得對該給付之股利或未分配盈餘課稅。但該股利係給付予他方
    領域之居住者,或與該股利有關之股份持有與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
    有實際關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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