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源自一方領域而給付他方領域居住者之利息,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二、前項利息來源地領域亦得依該領域實施之法律規定,對該項利息課稅
    。但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
    過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源自一方領域之利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利息來源地領域應予免稅
    ,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給付予他方領域之政府機關、其所屬機關或地方機關、中央銀行
        或由他方領域完全擁有或控制之任何金融機構之利息。
  (二)經他方領域核准為促進外銷為目的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保證或保
        險之貸款所給付之利息。
  (三)銀行間融資所給付之利息,但以其受益所有人為銀行且為他方領
        域之居住者為限。
四、本條稱「利息」,指由各種債權所孳生之所得,不論有無抵押擔保及
    是否有權參與債務人利潤之分配,尤指政府債券之所得及債券或信用
    債券之所得,包括附屬於該等債券之溢價收入及獎金。延遲給付之違
    約金非屬本條所稱「利息」。
五、利息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經由其於利息來源之他方領
    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且與該利息之給付有關之債權與該常設機
    構有實際關聯時,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而應適用第七條規定
    。
六、由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所給付之利息,視為源自該領域。利息給付人如
    於一方領域內有常設機構,而與該利息之給付有關債務之發生與該常
    設機構有關聯,且該利息係由該常設機構所負擔者,不論該利息給付
    人是否為該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該利息視為源自該常設機構所在地領
    域。
七、利息給付人與受益所有人間,或上述二者與其他人間有特殊關係,其
    債權有關之利息數額,超過利息給付人與受益所有人在無上述特殊關
    係下所同意之數額,本條規定應僅適用於後者之數額。在此情形下,
    各領域應考量本協定之其他規定,依其法律對此項超額給付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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