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源自一方領域而給付他方領域居住者之權利金,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二、前項權利金來源地領域亦得依其法律規定,對該項權利金課稅。但權
    利金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權
    利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本條稱「權利金」,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之任何
    著作權(包括電影影片及供電視或廣播使用之影片或錄音帶)、任何
    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配方或製造程序,或有關
    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所取得作為對價之任何方式之給付。
四、權利金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經由其於權利金來源之他
    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且與權利金給付有關之權利或財產與
    該常設機構有實際關聯時,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而應適用第
    七條規定。
五、由一方領域之居住者給付之權利金,視為源自該領域。但權利金給付
    人如於一方領域內有常設機構,而權利金給付義務之發生與該常設機
    構有關聯,且該權利金係由該常設機構負擔者,不論該權利金給付人
    是否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該權利金視為源自該常設機構所在地領域
    。
六、權利金給付人與受益所有人間,或上述二者與其他人間有特殊關係,
    考量使用、權利或資訊等因素所給付之權利金數額,超過權利金給付
    人與受益所有人在無上述特殊關係下所同意之數額,本條規定應僅適
    用於後者之數額。在此情形下,各領域應考量本協定之其他規定,依
    其法律對此項超額給付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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