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定適用於代表各領域或其所屬政府機關或地方機關對所得所課徵
之租稅,其課徵方式在所不問。
二、對總所得或各類所得課徵之所有租稅,包括對轉讓動產或不動產之利
得所課徵之租稅、對企業給付之工資或薪俸總額所課徵之租稅及對資
本增值所課徵之租稅,應視為對所得所課徵之租稅。
三、本協定所適用之現行租稅,尤指:
(一)在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域,指:
1.所得稅。
2.公司稅。
(二)在臺北財政部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域,指:
1.營利事業所得稅。
2.公司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3.公司稅。所得基本稅額。
四、本協定亦適用於協定簽署後新開徵或替代現行租稅,其與現行租稅相
同或實質類似之任何租稅。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
訂,應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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