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取得非屬本協定前述各條規定之所得,不論其來源
地為何,僅由該領域課稅。
二、所得人如係一方領域之居住者,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
營業,且與該所得給付有關之權利或財產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關聯時
,除第六條第二項定義之不動產所產生之所得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而應適用第七條規定。
三、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自他方領域依生活費法律請求權取得之所得,依他
方領域之法律規定如應予免稅,該一方領域不得課稅。
四、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取得源自他方領域非屬本協定前述各條規定之所得
,他方領域亦得予課稅,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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