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定持續有效,但主管機關得於本協定生效日起滿五年後之任一曆
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終止其效力。駐奧地利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奧地
利台北辦事處將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二、本協定終止適用於:
(一)就源扣繳稅款,為發出終止通知日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一月一日
起給付之金額。
(二)其他稅款,為發出終止通知日所屬年度之次一曆年一月一日起應
課徵之稅額。
為此,雙方領域全權代表業經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德文及英文繕製兩份,各語言版本同一作準,如有歧異,
以英文本為準。2014年7月12日於維也納簽署。
駐奧地利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奧地利台北辦事處
奧地利工商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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