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本協定稱:
  (一)「領域」,視上下文指本協定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
        領域,「他方領域」及「雙方領域」亦同。
  (二)「人」,包括個人、公司及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
  (三)「公司」,指法人或依稅法規定視同法人之任何實體。
  (四)「企業」,適用於任何營業之經營。
  (五)「一方領域之企業」及「他方領域之企業」,分別指由一方領域
        之居住者所經營之企業及他方領域之居住者所經營之企業。
  (六)「國際運輸」,指一方領域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所經營之運輸
        業務。但該船舶或航空器僅於他方領域境內經營者,不在此限。
  (七)「主管機關」:
        1.在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域,指聯邦財政部
          部長或其授權之代表。
        2.在臺北財政部主管之稅法所適用之領域,指財政部部長或其授
          權之代表。
  (八)「營業」,包括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之活動。
二、本協定於一方領域適用時,未於本協定界定之任何名詞,除上下文另
    有規定外,依本協定所稱租稅於協定適用當時之法律規定辦理,該領
    域稅法之規定應優先於該領域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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